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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加速完善推进股指期货 中期协昨出台三新规
发布时间:2023-05-22 16:24:58| 浏览次数:

股指期货的推进工作仍然在稳步进行。继证监会于本月8日宣布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后,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又接着发布了三条行业自律规则。

昨日,中期协发布实施了《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下称《特别风险揭示》)、《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试行)》(下称《管理规则》),并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下称《IB协议指引》)。

据中期协相关人士介绍,《特别风险揭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股指期货与现货、商品期货相区别的特别风险;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提示;强调“买卖自负”的原则。

《管理规则》主要内容为: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总体要求;要求期货公司在开户环节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介绍法律法规,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做好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工作;要求期货公司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期货公司妥善处理纠纷;纪律惩戒。

关于《IB协议指引》,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中期协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对2007年发布的《IB协议指引》第七、十一、十二和二十一条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内容。

上述中期协人士表示,中期协研究起草这三项自律规则的目的,是为了配合股指期货的顺利推出,督促期货公司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月15日至1月22日,中期协就这三项自律规则向全体会员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就《特别风险揭示》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后,中期协根据反馈意见修改了上述三项自律规则。这三项自律规则已经中期协理事会审议通过,于2月9日发布实施。

中期协此次发布的《特别风险提示》较引人关注,有市场人士担心可能造成开户程序过于繁琐。对此,中期协人士表示,中期协于2007年6月发布实施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已考虑并反映了分级结算、现金交割等股指期货交易的特点,可基本满足股指期货开户的需要。

但为了凸显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特点,强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中期协在现有《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之外,增加了《特别风险揭示》。《特别风险揭示》作为期货经纪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用三号黑体字印刷,并由投资者抄写相关语句。虽然开户过程稍显繁琐,但是这样有助于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特点,提示其审慎入市,有序参与交易,保证股指期货的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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