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高风险市场,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则可以为期货市场寻找到这样的合适参与者,以保证市场平稳安全运行。股指期货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成功引入,不仅保障了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平稳推出和安全运行,而且还为这一制度向商品期货等领域拓展积累了经验。此前,监管层曾多次表示将研究建立商品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而近期公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有关于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客户的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使股指期货功能得到较好发挥
“为高风险市场寻找合适的参与者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本质所在。”中大期货沈骅表示,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确保股指期货平稳推出、安全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
在新湖期货董事长马文胜看来,股指期货上市以来,交易活跃,基差稳定,成交量和持仓量稳步增长,这些都离不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为股指期货市场筛选出了相当一部分具有专业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当的投资者。”马文胜说,这些投资者的交易行为非常成熟,使得股指期货对冲现货市场风险、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功能得到了较好发挥。
建立适合商品期货品种特性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对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逐步运用到商品期货上,马文胜非常赞同。他同时表示,由于商品期货和股指期货存在一定差异,商品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设计应从品种属性和功能发挥的角度考虑,根据品种自身的特性建立合适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不同的商品期货品种,参与的人群及其现货背景都有很大差异,有的品种现货市场风险较大,流动性强,而有的品种专业性强,参与群体较小,流动性较弱。”马文胜建议,对于流动性不强的一些品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其投资者的门槛设置不要太高。
“通过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为高风险的期货市场设置一定"门槛"是非常有必要的。”沈骅表示,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能局限于对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之前进行评估,对投资者入市后的进一步分类和跟踪评估也很重要。他认为,可考虑在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之前和交易过程中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来综合评估投资者对期货市场的认知程度、接受程度和风险承受程度,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于期货公司创新业务也很重要
除在股指期货和商品期货市场应用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等创新业务的开展也很重要。
根据近期公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同时,客户应当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
“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对客户的资金和风险承受能力有一定要求是非常必要的。”马文胜认为,资管业务的风险不是来自于客户本身,而是来自于资产管理机构,因此在资管业务开展过程中,期货公司需要将合适的资管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
(本系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