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把证券、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根据《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的解释,”金融中介是从事金融资产事业的企业“,”典型的金融中介占有相当少的真实资产,只有大楼、设备及业务所需的物品“,因此,金融企业即指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活动的金融中介机构。
金融企业具有其经营的特殊性,一方面,金融企业均为特许经营机构,某种程度上有国家信用作为担保,使得社会公众对金融企业具有较强的信心;另一方面,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广大社会投资者以及金额巨大的货币,一旦金融企业发生问题,则易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各国和地区政府均将金融企业纳入监管范畴,要求其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水平,以降低金融企业的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期货公司作为金融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和地区监管部门均对其制定了相应的净资本监管要求。本文分别对美国、中国及中国香港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监管要求进行分析,以进一步理解期货公司净资本监管要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美国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
1974年,美国颁布了《商品期货交易法》,在这一法案下,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成立并被赋予独立的权利,处理全部品种的商品期货交易事宜。但同时,美国采取的是分业监管体制,各种证券类期货产品归属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因此,2000年美国修改了《商品期货交易法》和《联邦证券法》,在期货佣金商或证券经纪商为其客户交易证券类期货时,期货佣金商必须在SEC注册为经纪人,而证券经纪商则必须在CFTC注册为期货佣金商,对两种公司实行混合监管。下面分别介绍CFTC与SEC各自对监管对象的监管要求。
1.CFTC
CFTC监管的期货公司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期货佣金商(FCM),二是介绍经纪商(IB)。CFTC要求FCM和IB必须达到一定的可调整净资本(ANC)要求,ANC的具体计算标准为:ANC=流动资产-负债-净资本费用。
在CFTC1.17条款中,又对流动资产、负债和净资本费用部分进行了详细规定,如流动资产是指现金和能在12个月以内变现的资产;负债是指 FCM或者IB所进行的任何交易,以及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计算的经济义务的总负债;净资本费用则是指净资本应当减去的部分,包括持有合约所支付的现金等等。2009年,随着美国期货市场规模的进一步扩大,CFTC调整了对FCM和IB的净资本监管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FCM
在CFTC注册的FCM的可调整净资本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00万美元;自营持仓和客户持仓总保证金比例的8%;FCM同时成为其他监管机构(如SEC)的被监管对象时所要求的净资本要求;如果是某结算所结算会员,则净资本必须大于200万美元。
(2)IB
在CFTC注册的IB的可调整净资本必须符合以下要求:4.5万美元;IB同时成为其他监管机构(如SEC)的被监管对象时所要求的净资本要求。
2.SEC
(1)FCM
SEC要求注册的FCM的净资本必须达到以下标准:负债总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5倍(在业务开始的最初12个月,不得超过净资本的8倍);不得低于25万美元或总借项的2%(总借项包括客户的保证金、借入用以客户卖空的证券总额等);根据《商品期货交易法》和监管规则要求必须独立存放客户资产的 4%。
(2)IB
SEC要求IB的净资本必须达到以下标准:不得低于10万美元。
由上述各项指标可见,美国CFTC和SEC对于FCM和IB采用了最低净资本的监管要求,一是从最小的绝对金额上进行限制,二是根据资产负债表的情况以及业务规模的大小进行要求。
香港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作为香港期货公司的监管部门,对在港设立的从事股票经纪、期货经纪以及外汇经纪等各类金融机构(香港称之为”持牌法团“)进行监管。持牌法团必须获得香港证监会颁发的2号牌照方可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同时,香港证监会亦遵循国际惯例,在期货公司的资本方面有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其所依据的法案为《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简称《规则》),即各类金融机构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的财政资源,方可获批并持续开展业务。在对期货公司的财政资源要求方面,具体有以下几方面规定:
第一,《规则》第二部分”财政资源规定“开宗明义,要求”持牌法团须备有和时刻维持本部指明的规定计算出来的数额的财政资源“。
第二,期货合约交易为2号牌照,因此持有2号牌照的法团的股本必须大于等于500万港币;如果某法团欲从事多项业务,则必须满足多项业务中的股本要求最高项,在香港的9类业务中,最高者为证券交易和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要求的1000万港币股本。
第三,第二部分第6条规定,”持牌法团必须备有和时刻维持不少于对其适用的规定速动资金的速动资金“。其中,速动资金指速动资产大于认可负债的部分,而速动资产包括现金、活期存款、6个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等等,而认可负债包括向对手方及结算所支付的应付款、客户存入法团的保证金以及自营交易产生的保证金等等。
第四,对于持有2号牌照的法团而言,其”规定速动资金“为以下两项数值的较大数值:(1)介绍代理人、期货非结算交易所或买卖商最低要求速动资金为50万港币,其他类的最低要求为300万港币;(2)可变的规定速动资金,是指经调整负债与代客户持有的未平仓期货期权合约的规定开仓保证金或规定保证金的总和的5%。
由此可见,香港证监会虽然对期货公司的监管未明确采用净资本的概念,但其速动资金的要求类似于净资本要求。其具体框架如下:
我国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要求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颁发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采取净资本监管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第一,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二,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净资本按营业部数量平均折算额(净资本/营业部家数)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
第三,从事全面结算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人民币9000万元;客户权益总额与其代理结算的非结算会员权益或者非结算会员客户权益之和的6%。
净资本监管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提升了我国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促进了期货市场的整体稳健运行。
境内外期货公司监管制度的比较
在国际期货市场上,IB作为独立的经营机构,开展期货经纪业务,因此美国和中国香港均对介绍经纪商设立了低于期货公司的资本方面的监管要求。而国内采取的是券商IB制度,证券公司的营业部作为IB开展期货经纪业务,其必须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于证券公司的监管要求。因此,两者不具有可比性,我们只从对期货公司的资本方面的监管要求进行对比分析。从对期货公司的资本要求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由此可见,监管部门对于期货公司的资本监管要求主要可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阐述:
第一,国际期货市场上对于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较低,而国内较高。美国要求FCM的最低可调整净资本为1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50万元左右,即使作为结算会员要求的2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亦仅为1300万元左右;香港仅要求期货合约交易的持牌法团的速动资金大于30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 260万元左右;而国内的最低净资本要求为1500万元,约为美国的2.3倍,全面结算会员要求为9000万元,约为美国的6.9倍。一般而言,随着期货公司业务规模的日益扩大,对于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往往较可变限额要求要低,因此更要从可变的角度考虑各市场监管机构对期货公司的资本要求。
第二,国际期货市场一般从期货公司代客户的实际持仓所需保证金的角度设定最低资本要求,如美国要求期货公司的可调整净资本不得低于其自营持仓和客户持仓总保证金比例的8%,香港地区要求期货公司不得低于该公司经调整负债与代客户持有的未平仓期货期权合约的规定开仓保证金或规定保证金总和的5%。而国内是从期货公司实收客户保证金的角度设定最低资本要求,要求国内期货公司的净资本不得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6%。与美国相比,虽然6%的比例较8%为低,但由于客户权益中实际用于持仓的保证金比例约在59%,因此若以美国的标准考量,则国内的可变净资本要求比例约高于美国4个百分点。
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客户权益稳步增长,净资本要求将成为制约期货公司发展的一个瓶颈。以客户权益规模500亿元计算,根据国内的监管要求,期货公司净资本需达到30亿元,这将影响期货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从而影响股东回报率。更重要的是,目前国内期货公司尚无法从事期货自营以及资产管理业务,而国际金融机构中70%—90%的利润来自于自营业务,这将更大程度地削弱国内期货公司的吸引力、影响力和竞争力。
为了防止期货公司发生风险从而产生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情况,对期货公司进行资本要求的监管是必要的。但从进一步促进期货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与国际期货市场相比,国内对于期货公司的资本要求较高。我国期货市场随着逐步完成从”量的提升“到”质的转变“,势必对期货公司的净资本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从兼顾”控制风险“与”促进市场发展“的双重角度考虑,可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水平,根据期货公司的客户实际持仓保证金核定期货公司最低净资本要求,从而降低期货公司的盈利压力,营造股东、企业、投资者共同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促进我国期货市场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