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PGX导读:《中国石油报》邀请专家学者分析解读制定能源法的重大意义、能源法将对能源行业的发展带来哪些深远影响。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高虎等指出,我国能源法制化建设进入新阶段,能源法确立了完整的能源规划制度,确保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意图落实落地,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能源法制化建设进入新阶段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 高虎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蒋茂荣
▷能源法确立了完整的能源规划制度,确保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意图落实落地。
▷能源法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能源法制定了社会监督、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制度,促进多元治理和协同监管。
能源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是重大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能源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能源法制化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能源法包括附则在内共9章80条,涵盖能源法制工作的各个方面,尤其是在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科技创新、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时代新要求新规范。
发挥政府宏观规划管理作用。能源规划是落实国家能源发展战略阶段性目标的工作安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能源法要求制定能源规划,并明确了能源规划的作用和类型组成,规定了各级各类能源规划的编制主体、编制依据、衔接关系、编制要求和主要内容,并就规划的批准、公布、实施情况评估和修订程序等作了规定,以此确立了完整的能源规划制度,确保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意图落实落地。如对编制要求和内容方面,能源法第二章,明确编制能源规划应当遵循能源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强化科学论证;能源规划应当明确规划期内能源发展的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
推动能源发展方式转变。能源法对非化石能源发展、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等能源清洁低碳发展和高效利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能源法在总则中提出,“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优化能源供应结构和消费结构”。第三章提出,支持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建立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要求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分解实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相关供电企业、售电企业以及电力用户应承担相应的消纳责任。同时,针对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明确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优化石油加工转换产业布局和结构,鼓励采用先进、集约的加工转换方式;国家推动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根据电力系统稳定运行和电力供应保障的需要,合理布局燃煤发电建设,提高燃煤发电的调节能力。
加快能源市场体系建设。能源市场体系建设是保障能源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能源法规定了能源市场公平竞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能源输送管网公平开放、能源产业链协同发展、能源价格形成机制、能源领域国际投资和贸易合作等内容。如在规范能源交易市场建设方面,明确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建设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同负责,并根据不同能源品种特点,推动能源市场交易机构或者交易平台建设,拓展交易方式和交易产品范围,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能源市场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切实保障能源安全。能源法总则强调要提升能源供给能力,保障能源安全、稳定、可靠、有效供给。第四章“能源市场体系”要求能源供应的企业依法保障营业区域内的能源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第五章“能源储备和应急”提出,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原则,以实物储备和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相统筹的方式,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的种类和规模,发挥能源储备的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功能,明确了国家层面建立能源储备体系、发挥储备战略功能的基本要求。特别是,要求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能源应急管理体制,对加强能源应急体系建设、制定能源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设施提出了系统要求。
推动能源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是提高能源供应能力、提升能源绿色消费水平、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建设能源强国的关键。能源法在总则中要求国家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加强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支持能源开发利用的科技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第六章进一步规定了能源科技创新体系、科技创新驱动机制、重点支持技术方向、重大工程示范及科技专业人才培养等管理制度。如在能源科技创新重点支持技术方面,确立了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支持方向及与数字技术融合的发展模式,明确国家支持先进信息技术在能源领域的应用,推动能源生产、供应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和多种能源协同转换与集成互补。
加强监督管理。能源法对能源监督管理事项、法定措施、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总则中划定了各能源管理部门分层级的权责边界范围,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节约能源、能源安全和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宣传教育。第七章进一步明确规定能源监督管理的现场检查、信息报送、信用监管等措施,体现简化事前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监管改革要求。同时,为了促进多元治理和协同监管,规定了社会监督、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制度,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能源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