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日前郑商所视频会议警示农产品期货市场风险后,3月14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三大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晚间发布有关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的通知,规定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需报备。
四大交易所公布的通知名称各异,但内容基本相同,都是为了加强期货市场的一线监管,遏制过度投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求账户实际控制人进行申报。以下以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的《关于有关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的通知》和《关于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为例。
为加强期货市场的一线监管,遏制过度投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通知》中规定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开户人须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然后通过期货公司会员主动向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也就是说,对于私募、法人户或者多个账户的实际控制人需要向期货公司进行账户报备。
《通知》中对“实际控制”定义为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事实。此外,还规定了“存在配偶关系”、“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 、“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对交易有决策权”等7项为实际控制关系。
除了对实际控制关系的鉴定,交易所制定了一定措施来保证此规定的实施。在日常监控中发现的具有疑似实际控制关系且尚未申报的账户,通过期货公司会员书面对其开户人进行询问。
对于具有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但不如实申报相关信息、不如实回复交易所询问、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等不协助报备和不协助调查工作的开户人(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将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限制开仓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将依据《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业内人士认为上申报制度可能也是逼退一些投机的账户,主要体现在心理层面上,打击做单积极性,释放严格监管,严厉打击期货市场操纵行为、投机行为的信号。
然而,实际执行情况未必如预期,很多符合条件的实际控制人难以主动申报的,发现这些控制关系账户也有一定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