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下发《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计划允许证券投资基金审慎合规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参与程序、比例限制、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六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投资策略上以套期保值为主
根据《指引》,证券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金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保本基金可以在确保保本策略的前提下适量进行追求收益为目的的投资,创新产品等特殊基金品种根据产品设计确定。
新、老基金需履行相应程序
《指引》实施前已经获得证监会核准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指引》的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相应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并履行相应程序。《指引》实施后申请募集的基金,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方案等募集申报材料中列明股指期货投资方案等相关内容。
遵守持仓规模等有关比例限制
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按照《指引》投资于股指期货;债券型基金、货币型基金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同时,《指引》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限制投资比例:
1.控制持仓规模。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2.控制投资杠杆。为防止基金利用期货投资的杠杆特性增大投资风险,将基金的总投资头寸,即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总和,限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95%(对普通开放式基金)或100%(对ETF基金、指数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之内。
3.限制日间回转交易。为避免基金利用日间交易频繁开仓、平仓,要求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保持基金风格稳定。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避免基金通过股指期货变相扩大或者降低股票投资比例、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5.保持基金的流动性。开放式基金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后,还应保持不低于5%的现金;封闭式基金、ETF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应对补充保证金的需要。
6.保本基金不受以上限制,但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且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的余额。担保机构应充分了解保本基金的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和可能损失,并在担保协议中做出专门说明。
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审慎参与
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真正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问题。基金管理公司拟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股指期货投资的,应当根据公司自身的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综合衡量现阶段的风险管理水平、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准备情况,审慎评估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能力,科学决策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广度和深度,并将相关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等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制定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
《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应针对股指期货投资制订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确保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及风险控制各环节的独立运作,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此外,应当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
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基金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基金与托管银行应符合对接要求
《指引》第十三条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银行应加强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证监会曾于2007年就《指引》的有关内容公开征求业界意见,并根据业界意见和近两年来基金行业的最新发展、股指期货的推出进展进行了完善。预计本次征求意见结束后该《指引》将很快进行修改完善并正式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