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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严格限制灾害严重煤矿开采,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
发布时间:2023-09-20 15:10:28| 浏览次数: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周潇枭 北京报道 9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对外印发,这是引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意见》第一至第六部分是重点任务,从严格矿山安全准入、推进矿山转型升级、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等6个方面作出针对性部署安排。第七部分是强化组织实施,从加强组织领导、研究配套政策、加强资金保障、建立协调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等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意见》明确了矿山安全生产的准入条件,比如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等。

  《意见》提出,矿山企业应当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

  《意见》还提出,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矿山安全领导责任,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明确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限。中央企业所属矿山安全监管应由市地级以上部门负责。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部门。

  9月18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围绕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邀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副局长张昕,以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司长李峰、安全基础司司长孙庆国,介绍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李峰表示,《意见》在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及2022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煤矿和非煤矿山的相关规定,一方面进一步提出更加严格的矿山安全准入新要求;另一方面对一些原有的规定再一次重申,提升了规定执行的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1.严格限制灾害严重煤矿开采。一方面提高灾害严重矿井开采规模,《意见》明确要求,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这些煤矿产能规模过小,必然会严重影响企业安全投入和安全管理,极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另一方面提高自动化水平,明确要求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体现少人则安、无人则安理念。

  2.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意见》明确要求,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等等。主要是针对一些非煤矿山资源勘查程度达不到要求,矿体实际赋存与安全设施设计时依据资料差别较大,导致企业边探边采、不断变更设计,生产系统复杂、通风排水不畅、安全风险极高。另外,也是针对有的整合矿山企业只是进行了采矿证整合,但多个生产系统并没有进行整合,各自为政、极易引发事故。

  3.严格审批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意见》明确要求,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主要考虑,一方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的相关要求,让基层监管部门更加专注于检查执法工作;另一方面这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省级监管部门在调动专家资源等方面有着更加明显优势,更有利于提升技术审查质量,严格安全把关。

  李峰介绍,《意见》中明确要求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这是国家层面首次提出。主要是基于以下2个方面考虑。

  一方面是推动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需要。众所周知,抓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就抓住了安全生产的“牛鼻子”,而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抓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等“关键少数”。从实践来看,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各个方面的管理任务都非常繁重,企业主要负责人精力有限,但是企业又要面临各种各样的安全生产问题。因此,从客观上需要一个既懂专业又有一定决策权的人来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另一方面是充分吸收推广各地经验做法的现实需要。2015年、2021年江苏省和山东省先后以省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出台文件,在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度。今年8月22日,山东省结合试行情况对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推动落实。两省推行的安全总监制度,在督促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充分调研和总结提炼的基础上,将这方面有益做法向全国推广。

  薛剑光表示,近几年,通过建设全国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化系统,不断扩大矿山安全感知数据覆盖面,大力推进风险监测预警和核查处置,坚决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

  在煤矿方面,基本建成了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一张网”,以防范化解煤矿瓦斯、火灾、水害、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风险为目标,构建了煤矿企业到地方监管监察部门到国家监察机关的互通网络,已经联网接入了所有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的安全监控、人员定位、视频监控等感知数据。可实时监测全国60余万个传感器、80余万名入井作业人员、3.9万户作业视频监控数据,共享了气象和电力大数据,用电监测现已覆盖了全国75%的煤矿企业,开发了多种风险分析预警功能,可以有效地监测瓦斯和一氧化碳浓度超限、异常波动、高值报警,以及井下作业人数、用电量异常等情况,并可对未来24小时受台风以及50毫米以上强降雨等极端天气威胁的矿山企业进行分析预警。

  在非煤矿山方面,以危险程度较高、易发生事故的尾矿库、地下矿山、高陡边坡露天矿山为监测重点,正在推进建设全国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系统,并安排部署将全国露天矿山边坡监测、水害监测、视频监控全部纳入“一张网”。目前,全国所有在用尾矿库和全部“头顶库”都已经建设了在线监测系统,绝大部分都已经联网接入国家平台,边坡现状高度200米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都建设了边坡在线监测系统。

  薛剑光指出,下一步,将按照《意见》要求,以防范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为根本点,以提高监管监察效能为立足点,按照“先进、适用、集成”的原则,推动矿山安全信息化建设,推动信息化系统真正落地应用,着力提升煤矿监测预警系统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加快建设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为矿山风险防控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作者:周潇枭 编辑:钟映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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